
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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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国务院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》(第293号令)第二十二条、二十六条、二十八条; 2、国务院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第三点第四款; 3、国家计委《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》(计投资[1999]693号) 4、省人大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》(第147号公告)。 (二)提交材料 1、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; 2、完整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; 3、规划、环保、卫生、安全监督等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; 4、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及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审查会,形成审查意见后,由省建设厅审批。 (三)办理程序 1、建设单位向省建设厅申请。 2、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及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召开审查会、形成审查意见后,由省建设厅审批。 (四)审核期限 自收到齐全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,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或大型工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。 |